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金百麗珠寶精品店
- 法定代理人
- 邱千芳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百麗珠寶精品店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與本票裁定無效等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規定,是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原告起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不合法定程式,是有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印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