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洪群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日本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