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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麗娟

抗告人
即原告
洪群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日本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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