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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炎宏
原告
李榮志
原告
張秋香
原告
蕭敏儒
原告
蕭旭佑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告
王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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