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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莊惟安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列載被告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是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訴訟,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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