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泰佑
- 被告
- 方鼎能即耐斯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9,57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40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三、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等為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