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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泰佑
被告
方鼎能即耐斯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9,57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40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三、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等為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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