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 原告
- 蕭智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亭宇律師
- 被告
- 御雄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勝
許淑貞
邱彬峯
邱惠美
吳宗藩即邱義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因收發作業程序而未及審酌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本院收受日期為112年1月9日,承審法官於112年1月10日下午始收到書狀),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12年3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