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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宣告地役權消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蕭智祥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被告
御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勝

許淑貞

邱彬峯

邱惠美

吳宗藩即邱義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因收發作業程序而未及審酌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本院收受日期為112年1月9日,承審法官於112年1月10日下午始收到書狀),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12年3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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