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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2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鍾湄

上訴人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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