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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棟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2,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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