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9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施峰達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
- 被告
- 錦煜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簡崑吉
- 被告
- 張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簡崑吉居臺南市○區○○路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簡崑吉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