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12號
- 原告
- 黃禎祥
- 被告
- 禾易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易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禾易一有限公司、訴外人洪志易、林杰茗發支付命令,被告禾易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