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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梁冠雄

  •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梁冠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吳力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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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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