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上訴人即原
- 告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蕭炎宏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炎宏
張秋香
蕭敏儒
蕭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慶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