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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林鈺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幸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90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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