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00號
- 上訴人
- 林鈺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幸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