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6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林麗芬 被 告 高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淑苓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6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