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6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6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楠傑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
- 被告
- 高健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江淑苓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6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淑琴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