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年度南勞小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被 告 冠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瑜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勞小字第2 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一勞動調解室兼第一勞動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1386 號移轉命令自民國109 年4月25日起至該移轉命令失其效力為止,在「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自89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按月將債務人楊佳鴻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3分之1 ,且超過1 萬4866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勞動法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