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失業給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胡潪韙、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義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胡潪韙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訴訟代理人 黃瀞萱 孫鵬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失業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失業給付81,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