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5號
- 原告
-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維良
- 訴訟代理人
- 蔡妙旻
上列原告對被告協定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已定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一)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