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鄭維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5號 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訴訟代理人 蔡妙旻 上列原告對被告協定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已定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一)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 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周玉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