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馮嘉惠、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馮嘉惠 被 告 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6號性騷擾防治 法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配偶郭耀仁對於原告涉有性騷擾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郭耀仁所涉性騷擾行為,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郭耀仁無罪,原告對此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 易字第86號審理中,郭耀仁是否對於原告有性騷擾之行為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