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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馮嘉惠
  • 被告
    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馮嘉惠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涉有刑事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度上易字第86號刑事案 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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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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