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馮嘉惠、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馮嘉惠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涉有刑事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度上易字第86號刑事案 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