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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張晟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張晟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鑽億商行(億品鍋)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 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記載「沈伯謙」,惟據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鑽億商行為獨資商號,且其負責人為「梁耕福」,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聲請調解狀之相對人。 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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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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