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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彭振湘

  • 原告
    蔡宗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蔡宗顯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3,9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16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2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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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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