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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陳世輝

  • 原告
    蔡宗顯
  • 被告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蔡宗顯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輝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賴伯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賴柏宏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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