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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成大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斐振九
被上訴人
張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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