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張姿蓉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被告
成大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振九
訴訟代理人
王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 斐振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裴振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