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 原告
- 張姿蓉
- 訴訟代理人
- 曾翔律師
- 被告
- 成大書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裴振九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 斐振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裴振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