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何義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7號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宇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