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 原告
- 劉東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0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先繳納590元,惟其僅先繳納553元,尚需補繳3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0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先繳納590元,惟其僅先繳納553元,尚需補繳3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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