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劉東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劉東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041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原告應先繳納590元,惟其僅先繳納553元,尚需 補繳3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37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