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彭振湘

  • 原告
    劉東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東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8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6萬9,041元(參見本院卷第42頁言詞辯論筆錄),經本院 民國112年4月28日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認定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萬6,500元,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35頁)。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15萬2,541元(計算式:16萬9,041元-1萬6,50 0元=15萬2,54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惟因上 訴人為勞工,其上開請求屬於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訴 訟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30元(計算式:2,490元×1/3=830 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雅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