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郭豐賓
- 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曹芃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鍾偉艷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曹芃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972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9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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