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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24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育菱

原告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呂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觀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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