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346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346號
- 原告
- 秀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亮
- 訴訟代理人
- 林泳秀
- 被告
- 張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1346號給付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00元,及自民國111 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