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941號 原 告 王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償還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代 墊繳納被告公司專利權年費新台幣5萬元,而被告公司於111年8月4日經台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被告公司董事環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斯股份有限公司、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前任董事長史瑞生均辭任董事,目前應由現存3名董事 即陳惠江、陳俐彤及陳俐穎擔任法定代理人云云。 二、惟查,本院調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目前公司董事已經全部解任,已無現存董事,自不得為清算人,此有查詢單1紙附卷可查。是原告所陳明上開3名董事自不得為法定代理人。故此,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