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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61號

給付照顧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仁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仁安居家長
原告
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培芬
訴訟代理人
黃椘玉
被告
莊志強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靜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另提出臺南市居家照顧服務契約書等件,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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