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銘聰、余沛縈(原名:余佩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余沛縈(原名余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694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44,694元,及自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六書堂數位學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書堂數位公司)訂購線上外語課程,於108年5月12日購買「英文女子力(星巴克隨行卡專案)-WUWOW超值購300堂C方案(現金折扣)-無暫停」方案課程(下稱系爭英 文女子力C方案),總金額62,100元,於108年5月26日申請 使用加價購方式升級方案為「英文女子力(星巴克隨行卡專案)-WUWOW超值購300堂A方案(買一送一)」(下稱系爭英文女子力A方案),總金額85,000元,線上先行支付2,484元,餘82,516元款項以第三方金融機構辦理分期付款,約定分期總價為82,516元,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表申請分期付款(下稱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約定分期期數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5月15日共24期,期付款為3,438元,合約起始日不 變仍為108年5月12日,被告於108年6月26日審閱完畢同意學習合約內容。依系爭英文女子力A方案之學習約定條款及上 課聲明第2條第B項約定:「會員申請終止契約時已超過全部契約期間三分之一(不含贈送期限),或已使用諮詢堂數,已超過全部堂數三分之一者(不含贈送堂數),符合二者任一項者,即不予退費」,被告購買之數位學習課程為300堂 ,課程期間為12個月,被告雖僅完成27堂課程,未超過全部堂數3分之1,已逾全部契約期間3分之1,即被告須於108年9月11日前提出終止契約始得請求退費,被告提出解約日為108年10月7日,顯已逾上述期日,故被告不得請求退費。因六書堂數位公司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上開分期付款申請表第1條,依系爭分 期付款契約之約定,被告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經原告審核通過後,賣方即六書堂數位公司即已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利益等讓與原告,原告於扣除手續費及相關費用後,一次付款予六書堂數位公司,以為收買應收帳款債權,被告應依約將分期款項繳付予原告,如有遲延付款之情事,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另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付11期即 未再繳付,亦即於第12期之應繳款日即109年5月15日起,即未再還款,尚積欠共13期即44,694元未清償,爰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694元,及自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六書堂數位公司業務員於108年5月12日以電話方式向被告推銷購買系爭英文女子力C方案課程,要求被告3日內立即付款,課程為每月寄送,嗣因業務員表示另一個方案更好,故被告終止上開第一份契約,另於108年6月26日加價購買系爭英文女子力A方案課程,同日閱讀條款後簽約,被 告原先刷卡之2,484元不是定金,是原本第一方案的錢,被 告簽立後續性服務撥款切結書所示之金額82,516元,就是85,000元扣除2,484元之金額,故第一份合約應已終止契約並 已退款,六書堂數位公司並未告知加價購買的第二份契約起使日仍為108年5月12日。嗣被告使用課程後發現課程內容不符實需,被告於108年10月7日致電六書堂數位公司要求終止契約,卻遭六書堂數位公司以被告合約自108年5月12日起算,至遲應於合約3分之1即108年9月11日前提出終止合約申請為由拒絕被告終止合約,惟被告購買課程為300堂,被告已 完成27堂課程,並自108年5月起至109年4月止已繳納共計36,864元,未超過全部堂數3分之1,且契約之起始日應於108 年6月26日起算,並未逾3分之1,六書堂數位公司及原告應 退還諮詢費用百分之50予被告。況本件線上外語課程為繼續性契約,依法得隨時終止契約,被告多次向六書堂數位公司要求終止契約均置之不理,被告與六書堂數位公司間之線上外語課程契約應已終止,被告無需支付後續款項;再者,系爭約定為定型化契約,其限制學員終止契約請求退費之權利部分,於消費者有重大不利,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被告於108年5月12日向六書堂數位公司購買系爭英文女子力C方案課程,總金額62,100元,被告已支付2,484元;被告於108年6月26日另改購買系爭英文女子力A方案, 總金額85,000元,扣除先行支付2,484元,餘82,516元款 項以第三方金融機構即原告辦理分期付款,約定分期總價為82,516元,並簽訂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約定分期期數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5月15日共24期,期付款為3,438 元,且原告一次付款予六書堂數位公司,六書堂數位公司則將上揭分期付款之債權轉讓予於原告;被告已完成27堂課程,並自108年5月起至109年4月止已繳納共計11期即36,864元,被告於108年10月7日致電六書堂數位公司要求終止契約,經六書堂數位公司以解約日期已逾全部契約期間3分之1為由拒絕;系爭英文女子力A方案之學習約定條款 及上課聲明第2條第A、B項約定:「會員申請終止契約時 ,未超過全部契約三分之一……,且已使用諮詢堂數未超過 全部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金額為諮詢費用總額百分之 五十(50%),……。會員申請終止契約時已超過全部契約 期間三分之一(不含贈送期限),或已使用諮詢堂數,已超過全部堂數三分之一者(不含贈送堂數),符合二者任一項者,即不予退費」(下稱系爭約款)等情,有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我的專屬方案網路列印資料、學習約定條款與上課聲明、後續性服務撥款切結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373號卷第5、6 頁;本院卷第33至39、46、68、6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抗辯事由,須於債務人受通知時,業已存在(祇要受通知時存在,是否於債權讓與時業已發生,或讓與後發生,在所不問),若在通知後始發生者,則不在此範圍內。又按「申請人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特約商(即賣方)購買本申請表所載商品或服務,於簽約時已充分知悉並同意,於本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經仲信資融(股)公司(以下稱受讓人)審核通過後,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本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仲信資融(股)公司及其受讓人,同時授權受讓人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受讓人對於本契約是否生效保有最終同意權,一經受讓人審核同意,將由受讓人於扣除手續費及相關費用後,一次付款予特約商,以為收買應收帳款債權,申請人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仲信資融(股)公司,若未核准時,申請人同意特約商與受讓人無須返還本分期付款申請書(含所附資料)。」「申請人知悉受讓人非商品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人,並非服務提供人,並且有關本應收帳款之買賣或勞務等瑕疵擔保,以及贈品、保固、保險、保證、售後服務與其他法律上及契約上所生糾紛,應由賣方或提供勞務者承擔。」「申請人如有遲延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 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分別為上揭分期付款申請表之約定事項第1、3、6 條所約定。另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為民法第205條所規定。 (三)查被告於108年6月26日改購買系爭英文女子力A方案,總 金額85,000元,扣除先行支付2,484元,餘82,516元款項 以第三方金融機構即原告辦理分期付款,約定分期總價為82,516元,並簽訂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約定分期期數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5月15日共24期,期付款為3,438元 ,且原告一次付款予六書堂數位公司,六書堂數位公司將上揭分期付款之債權轉讓予於原告,原告自108年5月起至109年4月止僅繳納共計11期即36,864元等情,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據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第12至24期之款項共計44,649元(計算式:3,438×13=4 4,649),及自第12期之應繳款日即109年5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又被告雖辯稱:前雖曾於108年5月12日向六書堂數位公司購買系爭英文女子力C方案課程,然嗣後為於108年6月26日 加價改購買系爭英文女子力A方案課程,即先終止契系爭 英文女子力C方案契約並退款,因此,系爭約款關於終止 契約之期間起算日應為108年6月26日,其於108年10月7日致電六書堂數位公司要求終止契約,並未逾系爭約款關於契約期間之3分之1,依約定六書堂數位公司及原告應退還諮詢費用百分之50予被告,況系爭約定為定型化契約,其限制學員終止契約請求退費之權利部分,於消費者有重大不利,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被告自無需支付後續款項云云,觀之被告該辯詞,其係以其業於108年10月7日終止系爭英文女子力A方 案契約為由,拒絕向原告繳付第12期後之各期金額,然考量其終止契約之時間顯然係為被告知悉六書堂數位公司將本件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原告之後,是揆之上揭規定、說明及上揭分期付款申請表之約定事項第3條之約定,縱認被 告確有對六書堂數位公司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之權利,惟因該權利係成立在後,故被告要無據之對抗原告之餘地,是被告猶據前詞,拒絕原告之請求,並不可採。至被告倘認其確有依據系爭約款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之權利,其自應另循法律救濟途徑向六書堂數位公司主張,並非本件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649元,及自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1項乃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