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廖建瑋
- 當事人林益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益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琜恩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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