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593號
- 原告
- 一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珍
- 被告
- 陳偉珽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霈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二、簡要理由如下:
㈠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之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8元均為烤漆之費用,均予准許。
㈡本件原告請求均為烤漆費用之部分,故無零件折舊之問題,併予說明。
㈢總此,原告得請求之系爭汽車修理費為17,208元,而本件原告主張之金額為17,200元,未逾上開數額,故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