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馬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洺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