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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馬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洺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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