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小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潘燕秀即浚達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潘燕秀即浚達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人豪即生活髮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