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淑鈴即葆暄光電企業社、詹玉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淑鈴即葆暄光電企業社 被 告 詹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請原告幫忙找人至苗栗 等地工作,原告幫被告代墊工人之工資、便當費,並借錢給被告供被告之生活開支,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91,785 元,依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惟本件訴訟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 巷0號」,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