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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侯明正

  • 原告
    陳淑鈴即葆暄光電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淑鈴即葆暄光電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玉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78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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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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