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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陳淑鈴即葆暄光電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玉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7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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