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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趙達彥
  • 被告
    黃宥寧即蝦皮瑪姬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趙達彥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宥寧即蝦皮瑪姬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件給付薪資事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南勞 簡專調字第8號受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證屬實。 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准許在案乙情,亦據其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足認聲請人陳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應堪採信。再者,本院經審閱上開訴訟卷證,審酌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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