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羅鋐疄、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銘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羅鋐疄 相 對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 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受有職業災害,業經勞工保險局認定屬職業災害而予職災醫療給付,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 證,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1年度南勞簡補第12 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