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仁志、登村建設有限公司、梁啟雄、信義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厲守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仁志 相 對 人 登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啟雄 相 對 人 信義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厲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 用,應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1年度南 勞簡補字第5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 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