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消小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何沛璇、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鄒劍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字第24號 原 告 何沛璇 被 告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 納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