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何沛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何沛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