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 原告
- 吳英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如意民宿即陳逸軒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如意民宿即陳逸軒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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