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英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英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如意民宿即陳逸軒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