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 原告
- 蕭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賢律師
- 被告
- 富程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世璿
- 訴訟代理人
- 高紹珉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2日16時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9月16日宣判。茲因被告於同年月8日具狀表示已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