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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廖建瑋

原告
蕭文豪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告
富程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璿
訴訟代理人
高紹珉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2日16時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9月16日宣判。茲因被告於同年月8日具狀表示已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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