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

給付清潔維護工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昕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運鈴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維護工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和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4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