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
- 原告
- 昕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運鈴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維護工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和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4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