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方鼎能即耐斯商行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泰佑 被 告 方鼎能即耐斯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9,57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40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三、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個 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等為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雅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