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方鼎能即耐斯商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泰佑 被 告 方鼎能即耐斯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9,57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40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三、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個 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等為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