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蔡睿廷即蔡翔霖即日翔冷氣空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4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呈科 被 告 蔡睿廷即蔡翔霖即日翔冷氣空調 住○○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北區辦公處,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4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利率按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年率0.9%按月計付,並依中央銀 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該筆借款融通期限展延至110年12 月31日;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系爭 借款依借據條款第6條約定,未依約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 ,除按約定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 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 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8月9日起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本息 ,尚積欠原告本金184,4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再查詢票據交換所資料,被告於110年4月16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戶,且未清償票據共9張,金額達1,419,800元。依被告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6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及付息時,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然經原告催討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約定書2件、保證書、 借據、原告存款利率表、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事實催收日誌各1件、貸款逾期未 繳通知函5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47頁),核屬相符 ,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被告自110年8月9日起既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所 示之本金184,40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且於同年4月16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戶,依兩造之約定,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八、本判決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184,407元 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1% 自110年9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