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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6,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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