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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 上訴人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6,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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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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