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張淑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6,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良